西方國家的法律話語通俗化運動主要針對法律界、金融行業(yè)所發(fā)布的一些與普通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文件,同時也針對政府機關或其他行業(yè)所發(fā)布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政策和信件等。普通民眾認為通俗英語是老百姓日常生活的語言,因此要求這些法律文件都能用通俗英語書寫,使他們能夠看懂并獲取所需的信息,從而按此行事或做出與他們財政和法律有關的決定。該運動代表了民意,是民心所向,一開始就獲得了民眾的廣泛支持。本文對通俗化法律話語作了解釋、對其理論背景和發(fā)展進行了回顧、探討了其影響,并提出了通俗化法律話語的寫作原則。
關于法律話語的通俗化,總部設在英國德比郡的通俗化英語運動組織下的定義是:“書寫的法律文件能使普通民眾一眼就能讀懂并能按此行事。通俗化英語應考慮其設計、格式以及語言”。法律文件往往規(guī)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如我們不能理解,則不能更好地行使權利并享受義務。法律文件應該使用通俗英語,這并不意味著犧牲它的準確,法律文件應該復雜以避免錯誤解釋的借口是站不住腳的。正如 Garner 所指出,“通俗化法律語言符合讀者的需要,它有效,因為讀者馬上能理解信息;它又非常有效率,因為讀者能按照傳遞的信息馬上行事”。
澳大利亞政府的教育、科學及培訓部在其網(wǎng)站中對通俗英語也下了定義:“通俗英語是指以信息傳遞為目的,避免行話、不必要的技術術語和復雜的語言,使用普通民眾熟悉的語言。……它同時指出,實踐證明通俗英語的使用對客戶有很多好處,如:更好地理解接受他們所需的信息;節(jié)省時間;避免挫折;避免誤解;對該組織產(chǎn)生更好的印象”。上述定義大同小異,都表達了一個核心意思,即法律文件須用通俗英語書寫,保證其可理解性。
由于英語法律話語通俗化有利于擴大法律文件交流的范圍,以及深化交流的內容,所以在法律英語的話語共同體中,大多數(shù)法律工作者、政府官員及普通民眾都支持英語法律話語通俗化。法律往往是由某一些人來制定、審閱和實施的。這群人組成一個群體,即法律話語共同體。Swales 在其《體裁分析》一書中提到,話語共同體是指一個特定的社會群體,他們所交流的話語文本體現(xiàn)著共同的目的、價值、規(guī)范等,決定著這個社會群體的目的、價值和規(guī)范等。
法律英語及其群體由于基本具備上述特征,所以是一支典型的話語共同體。法律話語的話語結構體現(xiàn)了法律專業(yè)人士的認知習慣和偏好。對法律話語類型的結構進行描述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法律人士的隱性知識和作為常識的知識。這些精通法律的人士,專門制定法律或者以法律為自己的事業(yè),所以在他們之間形成了一套法律英語文本的標準和規(guī)范,以及法律詞匯和表達方式。正如 Maley 所說的“一旦準則及訴訟記載下來并標準化和制度化,那么一種特殊的法律語言就成形了,它代表著一種專業(yè)化的功能模式”。法律英語作為一種法律語言具有其獨特的語言特征。這種特征一方面源于法律英語的職業(yè)特殊性,另一方面還“來自于拉丁語、法語以及本土的盎格魯-薩克遜語對其悠久演變的歷史沉淀”。傳統(tǒng)的法律英語顯著的語言特征是:
充斥法律套話、法律術語,莫測高深;多用長句,一個句子包含多層意思,令人費解;用詞羅嗦、冗長;太正式,使人望而卻步,沒有人性化;多用被動句和雙重否定,造成意義模糊。法律英語的群體中除了其制定者及實施者,它更是針對普通大眾,這是組成法律英語話語共同體的主體兩端。這種本質內容,加上宏觀的法律普及化運動的推動,必然決定法律英語通俗化運動的興起。Wegner 認為,“話語實踐共同體有著明確的‘互相參與’和‘共同致力’定義”。在實踐中,原有的法律英語導致這種“互動”和“致力”都受到影響,體現(xiàn)了法律英語主體兩端的矛盾性,即普通大眾希望使用的法律文件能通俗易懂,而有些法律制定者、實施者希望能保持法律英語必要的專業(yè)性。另一方面,其中也有一些法律制定者、實施者也在呼吁法律英語的通俗性,Mellinkoff 也講到了傳統(tǒng)法律套話的荒謬性。他認為,“……作為律師,我決定避免口頭和視覺的困惑,我盡可能做到簡單、直接,我以讀者和聽眾優(yōu)先”。可見,大眾主體的作用得到增強,在法律英語這個話語共同體中影響力也得到加強,所以,法律英語的通俗性已漸成為一種發(fā)展趨勢。
Wydick 的書“Plain English for Lawyers”已被廣泛使用,作為教育法律專業(yè)學生的法律寫作的教材。在該書中認為“好的法律寫作不應該與普通的好的英語寫作區(qū)分”,他說“法律語言的確是應該變得通俗的時候了”。Mellinkoff 也說“法律、法規(guī)、法庭判決、其他法律文件充斥了法律套話、神秘、重復、累贅的短語、無止盡的段落都使普通民眾迷惑、麻木”。所以,法律話語的通俗化既有法律英語話語共同體自身的需求,也有普通民眾的需求,兩者結合推動了法律話語簡約化的趨勢,而且在當前這種趨勢越來越明顯。在西方國家中,要求法律英語通俗化的呼聲從未停止過。雖然人們對晦澀難解的法律語言的反對已達多個世紀,但現(xiàn)代的法律英語通俗化運動始于 20 世紀 70 年代。
Chrissie Maher 是英國 20 世紀 70年代發(fā)起通俗化運動的代表人物。在供職于英國消費者協(xié)會期間,她看到很多民眾根本看不懂一些法律文件和表格中的一些條款。她還聽說了有兩個老年女子因為不會填政府的救濟表格而領不到政府的補助并最終死于低體溫癥,這個事例給她的震動很大。“于是她聯(lián)合了一些人拿了幾百份文件到英國的議會廣場游行并公開撕碎這些文件以示向政府抗議,當時的英國政府馬上對很多的政府部門表格做了系統(tǒng)的修訂。經(jīng)過近10 年的通俗化運動斗爭,她于 1979 年正式成立了一個組織命名為‘通俗化英語運動’。”目前,該組織已與上千個英國的各級政府部門建立了合作,在世界上 80 多個國家具有近 11000 個會員。由于他們的努力以及民眾的支持,1982 年,英國政府發(fā)布了一個正式的使用通俗化英語的政策。 1999 年,英國的法庭開始實行新的民事訴訟程序規(guī)則,受到了媒體大量的關注,因為該規(guī)則廢除了一些傳統(tǒng)的法律行話而用普通英語替代,如“camera hearing”改成了“privatehearing”,“writ”改成了“claim form”,“plaintiff”改成了“claimant”。
法律英語通俗化運動在美國開展得尤其聲勢浩大。1977 年尼克松總統(tǒng)倡議“聯(lián)邦法規(guī)不應該用外行人的術語來寫”。1978 年3 月 23 日卡特總統(tǒng)發(fā)布了 12044 號行政令,說“民眾需要容易理解的聯(lián)邦法規(guī)”,要求“聯(lián)邦法規(guī)須盡可能簡單、清楚、顯而易見、準確。每一個部門都應確保法規(guī)要使用通俗英語,并使要遵從那些法規(guī)的人容易理解”。這項行政命令獲得了民眾廣泛的支持。美國的幾個州也開始響應,紐約州于 1978 年制定了第一個《通俗語言法》,其他幾個州隨后也制定了類似的法律。
20 世紀 90 年代,英語通俗化運動進一步發(fā)展,得到了總統(tǒng)們的重視與支持。在 1998 年 6月 1 日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克林頓總統(tǒng)和戈爾副總統(tǒng)宣布了他們的計劃準備貫徹一個用通俗英語書寫政府規(guī)定的體系,使用通俗英語的目的是使所有的規(guī)則能夠更清晰,讓普通人易理解。他們在新聞發(fā)布會上提出了用通俗英語重新修訂規(guī)則的四個相對簡單的原則:“通俗英語書寫的文件有著合理的邏輯;使用普通的、日常的詞匯而沒有專業(yè)化的術語;使用‘你’或其他代詞;使用主動語態(tài)和短句”。同年克林頓總統(tǒng)發(fā)布了一個備忘錄要求所有的聯(lián)邦雇員使用通俗英語書寫,同時要求管理部門和代理機構從 1999 年1月1日開始所有的新規(guī)定須用清楚簡單的英語來起草。他在備忘錄中寫到:“使用簡單的英語,可以傳遞清楚的信息,關于政府在做什么,要求什么并且可以提供什么服務。通俗語言能夠節(jié)省時間、努力和金錢……”。這些是克林頓重塑政府形象的倡議和舉措之一,也是克林頓政府改革規(guī)則和立法程序的一部分。戈爾認為通俗英語書寫有助于促進人民對政府的信任,他說:“通俗英語是民權”。代表總統(tǒng),戈爾倡議:“從 1998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與公眾有關的通知、信件以及其他文件須用通俗英語書寫;從 1999 年 1月 1 日起,所有新規(guī)定須用通俗英語書寫;從2002 年 1 月 1 日起,須用通俗英語書寫所有現(xiàn)有的信件、通知以及類似文件和規(guī)定。”這些都促進了法律英語通俗化的發(fā)展。
實際上,語言通俗化運動不是一個國別化的運動而是一個國際化運動。除了英國、美國,其他國家也在推行語言通俗化政策。如澳大利亞政府在 1983 年發(fā)布了“通俗英語和簡化形式”的計劃,對通俗英語運動全力支持。1996 年,澳大利亞政府部門聯(lián)邦就業(yè)、教育及培訓部發(fā)布了通俗英語政策和通俗英語在私有及公共行業(yè)實踐的報告。其法律改革委員會用通俗英語修訂了大量的法律文件如法庭傳票等。加拿大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從 1971 年開始回顧并檢查所有的聯(lián)邦法律,發(fā)布了改進的意見,該委員會同時提倡在立法中使用通俗語言。
1991 年,加拿大政府還專門發(fā)布了一個通俗寫作的小冊子,下發(fā)給所有的聯(lián)邦政府機關。其他非英語國家如瑞典、意大利和墨西哥等也同樣開展著法律語言的通俗化運動。在西方國家所開展的法律語言通俗化運動的直接影響就是簡化了大量的法律文件中復雜、煩瑣的條款,同時也提高了公眾使用通俗語言的意識。通過對一些法律文件通俗化前后的對比,可以明顯地看到通俗化語言所帶來的好處。通俗化后,原本晦澀難懂的法律文件馬上變得清晰易懂,更重要的是富有人性化,受到了民眾的熱烈歡迎。在一些國家政府機構及民間組織的推動下,通俗化語言將會是今后法律英語的發(fā)展趨勢。
如在英國,1999 年發(fā)布的“消費合同中不公正條款規(guī)定”(Surhone, L. M., et al., 2011)陳述:“消費合同的條款必須是清楚可理解的語言。”該規(guī)定又說:“消費合同是消費者與銷售或提供某種產(chǎn)品或服務的公司之間簽定的。如有消費者發(fā)現(xiàn)合同條款不清晰或模凌兩可,法庭必須用對消費者最有利的方式來解釋。”為此,相關的公司都采用了修訂過的消費合同。試對比以下通俗化前后的條款,可以清楚地看到通俗化后,其條款清晰而且簡潔,例如:
Lesso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loss of ordamage to any property left, stored or transported byHirer or any other person in or upon Vehicle eitherbefore or after the return thereof to Lessor. Hirerhereby agrees to hold Lessor harmless from, andindemnify Lessor against all claims based on orarising out of such loss or damage unless caused bythe negligence of Lessor.(通俗化前)
We are only responsible for loss or damage toproperty left in the vehicle if the loss or damageresults from our negligence. (通俗化后)
通俗化法律話語運動奠定了當今法律英語的寫作原則,其核心是貫徹以人為本的思想,即法律要為人服務,保證法律語言能為普通大眾所理解和接收。7C 的寫作原則。通俗化法律英語的寫作應遵循 7C 的寫作原則,即清楚、簡潔、連貫、正確、完整、具體和個性化(Clear、Concise、Coherent 、 Correct 、 Complete 、 Concrete andCustomized)。正如 Rawson 所說,“為更好地服務客戶,7C 的寫作原則是必須的,……一旦您掌握了使用 7C 的寫作原則,對法律人士來說那將是一筆很大的財富”。通過闡述法律英語通俗化的概念,運用話語共同體理論,解讀處于法律英語共同體的矛盾兩端的法律人士與民眾對法律英語通俗化的態(tài)度,并回顧其歷史發(fā)展軌跡,發(fā)現(xiàn)法律英語通俗化順應了民眾的愿望及發(fā)展趨勢,其核心指導思想是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進一步總結概括出通俗化法律話語的寫作原則,對西方法律文書的學習和寫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同時對我們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政府政策的制定如何貼近普通民眾、如何使民眾能夠接受、建設“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一定的啟發(fā)和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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