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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Living Will的引入、翻譯及其譯名爭議

所屬教程:法律英語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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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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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發(fā)達國家的先進法律制度值得我國法律從業(yè)人員借鑒與參考,但借鑒與參考的同時也帶來了系列問題,這就是新興法律概念引進后,怎樣的翻譯才能使英文法律概念更“接地氣”,為更多中國民眾理解并接受,選用何種中文詞匯更能體現(xiàn)英文法律概念的精髓,什么樣的翻譯更易于推廣英文法律概念,以上種種因素都將對英文法律概念的翻譯造成影響,正如西方學者梅林柯夫所言,法律是極其講究措辭的,往往會因個別字詞而導致含義差之千里。法律語言的特殊性使翻譯人員在選擇對應字詞的過程中,不得不多加推敲,因為普通的詞語可能會在法律術語中被賦予特別的意義。那么,英語翻譯又是如何對法律概念造成影響的呢?下面將以Living Will為例,分析英語翻譯是如何影響法律概念的。

  1 、Living Will的引入與翻譯現(xiàn)狀分析

  Living Will一詞最早在1969年由美國人權律師Luis Kutner在一篇文章中提出(Kutner,1969),是指“人們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識清楚時簽署的,說明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yī)療護理的指示文件”(羅點點,2019)。因其體現(xiàn)出濃重的尊重生命、尊嚴色彩,此后在世界各國逐漸得到關注并延伸出相應的制度。

  在我國,此概念的翻譯與推廣主要靠“選擇與尊嚴”這一非政府性網(wǎng)絡平臺,該平臺在參考了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律改革委員會咨詢文件等多種文獻后,最終采用了“生前預囑”的譯法。隨后,生前預囑借助“選擇與尊嚴”網(wǎng)站平臺被越來越多人知悉,學者們也逐漸統(tǒng)一使用這一譯名。


  事實上,Living Will剛進入我國時譯名眾多,有“活預囑”“生預囑”“預立遺囑”“預先囑托”等說法。但為何最終以“生前預囑”的說法被大眾所知曉呢?

  拋開其他不談,單從Living Will這個英文短語來看,Living與Will是兩個不難理解的英語單詞:Living作為形容詞的含義是“活著的、現(xiàn)存的”,作為名詞之義是“生活、生命、生命體”;Will的名詞之義是“意志、意愿或遺囑”。由此看來,“活預囑”“生預囑”的譯法都沒有錯,但不出錯僅是英文翻譯所要遵循的原則之一。眾所周知,英文翻譯應遵從“信、達、雅”的標準,且法律文本的翻譯要求更高,需要在保證精準的同時,盡可能地簡練與專業(yè)化,法律翻譯的基本原則是公正性、準確性、規(guī)范性、精練性及合適性。公正性是指翻譯者應秉承公正的態(tài)度從事工作;準確性是指譯文需準確表達原文意思,不可失真;規(guī)范性是指譯文要在格式上符合法律語言的整體風格,盡可能與原文保持一致;精練性是指譯文要盡可能做到簡單、扼要,不可拖沓贅述;合適性則是指對本土語言選詞運用的恰當程度以及對文本原意傳達的充分程度,它也是評判法律翻譯質量的標準之一。粗略看“活預囑”與“生預囑”的譯法均符合準確性、規(guī)范性、精練性的翻譯要求。從字面上說,“活預囑”“生預囑”都能表達出英文原詞的含義,但是站在普通中國大眾的角度看,這兩個詞都不能使人明白此概念的真實含義:用“活”與“生”作為形容詞去修飾“預囑”這一并不具有生命力的事物,這一組合在中文中并不能讓人明白其真實含義。從概念的定義出發(fā),Living并非簡單修飾Will,而是側重表示制定Will的主體是事先在健康或意識清楚這一生理狀態(tài)下簽署的。故這兩種譯法都不符合合適性的法律語言翻譯原則,都不算高質量的法律翻譯。除此之外,以上兩種譯法都太過直白,沒有足夠的文采,不適合作為法律術語。

  相較于上述譯法,“預立遺囑”則更側重于對Will的直譯。事實上,Living Will的提出者確實也參考了遺囑制度的理念。Luis Kutner認為,既然有關財產的事宜都可以依其所有者的意愿,在生前就事先對死后如何處置進行安排,那么,有關維生醫(yī)療措施接受與否的問題也能被提前抉擇。而Will對應的法律概念也的確是遺囑。所以,將Will譯為“遺囑”也有其道理。但究其本質,Living Will與“遺囑”還是有很大差別的:前者在立囑人處于無法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階段時生效,即立囑人的生命仍存續(xù),但已失去醫(yī)療決定能力,后者則要在立囑人死后才生效;前者的內容涉及醫(yī)療事務,有關生命健康、人格尊嚴等內容,后者則涉及財產事宜,內容為對財物的處分;前者的目的與作用是保障自然人的醫(yī)療自主決定權的延續(xù),維護其人格尊嚴,后者的目的則是為了保障自然人的財產處分權利。故直接表述“遺囑”雖然有助于大眾快速理解Living Will,建立起對Living Will的大概認識,但卻不利于大眾區(qū)分Living Will與“遺囑”,甚至會導致這兩種概念相混淆。而用“預立”來修飾“遺囑”并無必要性:遺囑的含義當中已隱有預先之意,再加入“預立”則顯得贅余。

  最后,筆者談談“預先囑托”。用“囑托”來表示W(wǎng)ill,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xiàn)了Will的含義,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時的囑托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囑托,而是涉及醫(yī)療事務、關系到生命的重大抉擇,因此將Will譯為“囑托”并不能體現(xiàn)其本應具有的嚴肅性與重大性,加之“預先囑托”的說法太過通俗平常,看似其他領域也可適用,不足以作為法律術語。

  綜上,“生前預囑”作為Living Will的主流譯名有其自身的原因。與以上譯名相比,“生前預囑”更為精準:將Living翻譯為“生前”,更能體現(xiàn)其真實含義,即Living是用來表示立囑人的立囑狀態(tài)而并非修飾Will;“預囑”的說法則在表達Will含義的同時與遺囑有所區(qū)分,其中的“預”字,巧妙地表達出了Living Will“事先、預先”的前瞻性作用,“囑”則表現(xiàn)了Will所指代的立囑人的意愿傾向,使大眾通過該譯名對Living Will有大致印象而又不會將其誤認為是相似概念。

  2、 Living will譯名的爭議

  雖然目前“生前預囑”的譯法已得到大致認可,但也有學者對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例如學者姚迪迪認為此譯名不利于該概念的推廣(姚迪迪,2020),因為“生前”一詞容易讓大眾聯(lián)想到遺囑等,再結合我國好生惡死的傳統(tǒng)觀念,公眾還未認識到生前預囑的核心內容,便先產生了抵觸情緒,為下一步的接受贊同增加了困難。

  結合“生前預囑”的本質特點,姚迪迪建議譯為“生命預囑”更為妥帖,也更利于宣傳。在他看來,“生命”比“生前”更為詩意、溫和,讓人易于接受,也更為精準。因為“生前”這個詞語通常是用于談論死者活著的時候,例如,死者生前……可Living Will是在立囑人的生前生效,所以“生前”的說法違背了概念的實質內涵,也不符合具體的討論語境。且活著的時候談論死后的事情,在大多數(shù)中國人看來是比較忌諱的,民眾極有可能因“生前”的說法而對Living Will表示不能接受,殊不知其真實的含義并非涉及死后怎么樣,而是提前為如何面對死亡做好打算。

  綜合姚迪迪的觀點,“生命”一詞展現(xiàn)了人從出生到死亡的整個自然過程,用“生命”來表示Living,不但符合莊嚴肅穆的討論語境,也富有文采,足以作為法律術語,且不像“生前”易觸及敏感話題,能幫助Living Will更快地被中國民眾熟知并接受,為下一步的適用奠定基礎。

  3、 筆者的看法

  在筆者看來,Living Will之所以能以“生前預囑”的譯名為大眾所知悉,除去翻譯方面的因素,是因為“選擇與尊嚴”網(wǎng)站十幾年不斷的推廣與宣傳(該網(wǎng)站成立于2006年)。那么,這些推廣與宣傳對Living Will的實際使用產生了何種效用呢?據(jù)生前預囑推廣協(xié)會統(tǒng)計,截至2019年底,已有約4萬人在網(wǎng)站上完成了“生前預囑”的填寫(高一虹,2020)。

  13年時間,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大國卻僅有4萬人成為Living Will的適用群體,背后的原因的確值得人思考。在各種影響因素之中,譯名恐怕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存在,因為在一些學者看來,Living Will在國內目前仍屬于概念推廣階段(吳前勝等,2019),而一個新興概念能否被大眾接受,與其名稱自然有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

  從字面上看,“生命”的確比“生前”更為委婉,但關鍵在于“生前預囑”的說法已被學界普遍接受,倘若這時候變更名稱,恐怕會引起研究與引用的不便。但如果是為了更好地推廣Living Will,擴大其受眾群體,依筆者所見更改名稱也并無不可。從近年調查數(shù)據(jù)來看,當下Living Will的社會知曉率并不高,即使是醫(yī)務工作者也不例外(吳夢華等,2018),所以在此時也可將“生前”改為“生命”,雖然在一段時間內可能會造成一些不便,但從長遠來看,Living Will的適用目的遠大于研究目的,而一個好的譯名對它的適用無疑有促進作用。

  4、結語

  從Living Will的翻譯進程我們可以看出,對法律概念的翻譯不可直白、死板地依照英文原文的字面含義,這樣做往往會導致引入的法律概念“水土不服”,而一個合格的法律概念翻譯在兼顧傳達原文含義的同時,還應是“接地氣”的,這就需要翻譯者考慮到本國的語言習慣與文化傳統(tǒng),不是簡單地用本國的語言去對應英文,而是巧妙地選詞以傳遞出原文的應有之義。如果在達到上述要求的同時,還能具有足夠的文采并顧及本國詞語的日常感情色彩,那將會是上乘的法律概念翻譯。

  對于一個外來的法律概念,譯名能直接影響其留給大眾的第一印象,而這也將會促進或阻礙其今后的發(fā)展。所以,當引入新興的法律概念時,對其進行翻譯應慎之又慎,考慮多方面的問題,反復地推敲與思考,盡可能地滿足精準、同一、文采、專業(yè)等多方位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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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夢華,馬麗,馮月.我國生前預囑的應用現(xiàn)狀與展望[J].護理學報,2018,25 (18):42-44.
  [5] 吳前勝,徐靈,徐蓉.國內醫(yī)務人員對生前預囑的認知研究進展[J].護理研究,2019,33 (15):2626-2628.
  [6] 姚迪迪.“生前預囑”概念體系梳理及立法選擇[J].北方法學,2020,14 (2):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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